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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林省專升本教育考試考生須知【官方新發(fā)布】

發(fā)布時間:2023/03/22 17:10:00 來源:易學仕專升本網 閱讀量:247 熱點: 2023年吉林專升本 專升本最新消息 吉林省專升本

摘要:2023年吉林省專升本教育考試考生須知【官方新發(fā)布】!4月1日將進行統(tǒng)一考試,3月24日起開始打印準考證,大家現(xiàn)在需要了解考場規(guī)則、考試科目和具體時間、考試地點、成績公布時間等,具體如下:

  2023年吉林省專升本教育考試考生須知【官方新發(fā)布】!4月1日將進行統(tǒng)一考試,3月24日起開始打印準考證,大家現(xiàn)在需要了解考場規(guī)則、考試科目和具體時間、考試地點、成績公布時間等,具體如下:

2023年吉林省專升本教育考試考生須知

  2023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教育考試考生須知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


  考試時間:2023年4月1日(星期六)

  考試科目:外語:上午9:00—10:30;

  專業(yè)綜合:下午14:00—16:00。

  考點設置在長春市城區(qū)(具體考試地點以《準考證》公布為準)。

  二、打印準考證


  考生應于2023年3月24日—31日登陸吉林省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教育考試報名系統(tǒng)(http://zsb.jlipedu.cn),自行打印準考證??忌礈士甲C上的考試地點按時應考。

  三、成績公布


  專升本教育考試成績在吉林省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教育考試報名系統(tǒng)(http://zsb.jlipedu.cn)公布,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考場規(guī)則


  1.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jiān)考人員等考試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核驗與入場安全檢查以及隨身攜帶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fā)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對講機、無線耳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掃描等各種信息傳輸設備、手表等用品進入考點、考場;不得攜帶書包、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進入考點和考場;不得攜帶影響入場檢查的與考試無關物品。

  4.考生須自行準備考試所用文具,如2B鉛筆、0.5毫米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橡皮、格尺、圓規(guī)、三角板等;另,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yè)可加帶科學計算器和直尺,財務管理、會計學、能源與動力工程、工程管理、機械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和土木工程專業(yè)可加帶科學計算器、機械繪圖工具。

  5.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驗。領到試卷和答題卡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6.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用2B鉛筆填涂選擇題、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答非選擇題。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qū)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每科考試結束前15分鐘不允許更換答題卡。

  7.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考試。不準提前交卷,當科考試結束前未經允許不得離開考場。違規(guī)考生交卷、接受處理后到指定休息室,待考試結束后退出考點。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及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及草紙帶出考場。

  9.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待監(jiān)考人員依順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紙清點無誤后,根據(jù)考點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試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吉林省教育考試院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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